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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733号

张秀荣与赵后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秀荣,赵后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733号

原告:张秀荣,女,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赵后排,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荣诉被告赵后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荣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秀荣承担。

审判员  王忠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