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733号
原告:张秀荣,女,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赵后排,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荣诉被告赵后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荣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秀荣承担。
审判员 王忠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