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51-1号申请人王树超,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杜留栋,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申请人王树超与被申请人杜留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R**号中型栅式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杜留栋交纳担保金3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R**号中型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徐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