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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921号

上杭县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杭县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921号原告上杭县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天和嘉园5号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6037246-3。法定代表人邱添竣,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桂泉、李凤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海,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杭县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杭县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林金海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杭县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杭县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赖小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静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