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86号
原告:程玉贵,男,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思清。
被告:吴恒礼,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长乐,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被告吴恒礼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贵诉被告吴恒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贵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玉贵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程玉贵负担。
审判员 周林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