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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林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童成花,马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林,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马福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系被上诉人马国林之子。委托代理人XX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童成花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成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寿,被上诉人马国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福新、XX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童成花预交50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国林

审判员  汤继文

审判员  央 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