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林,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马福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系被上诉人马国林之子。委托代理人XX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童成花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成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寿,被上诉人马国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福新、XX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童成花预交50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国林
审判员 汤继文
审判员 央 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