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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33号

汪峰与金圣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峰,金圣慈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33号

原告:汪峰,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圣慈,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峰与被告金圣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峰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两次依照该地址寄送传唤原告汪峰到庭传票,邮局均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本院确定原告汪峰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27日收到本院寄送的到庭传票。因原告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峰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叶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