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雍满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授权委托人雍鹏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赵小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静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雍满富诉赵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要求本院继续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静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雍满富诉赵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文辉执行员 李育宏执行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谭春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