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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执68号

申请执行人雍满富与被执行人赵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雍满富,赵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雍满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授权委托人雍鹏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赵小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静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雍满富诉赵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要求本院继续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静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雍满富诉赵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文辉执行员  李育宏执行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谭春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