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凡
被执行人: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6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
王凡与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凡
被执行人: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6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