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051号
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民。
委托代理人:金韬,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金勇,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单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俱艳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樊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