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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77号

张玲华与孙济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玲华,孙济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华,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孙济彪,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张玲华与被告孙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玲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济彪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华未实现债权63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77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倩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应卓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