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分执字第00458号

何喜红与张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喜红,张兵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何喜红。被执行人张兵生。何喜红申请张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喜红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兵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曾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