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何喜红。被执行人张兵生。何喜红申请张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喜红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兵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曾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