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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43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连发铝业有限公司、陈鲁华、吕江峰、王清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连发铝业有限公司,陈鲁华,吕江峰,王清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4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杭,该分行行长。被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连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傅家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鲁华,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吕江峰,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王清江,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连发铝业有限公司、陈鲁华、吕江峰、王清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静婉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柳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