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执字353号

许家峰与徐小红、王锡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家峰,徐小红,王锡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字353号

申请人:许家峰,个体经商。

委托代理人:胡旗保,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小红,个体经商。

被执行人:王锡俊,个体经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皖0221执2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昌宝银行存款3035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锡俊银行存款300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俞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