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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184号

辛某甲与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辛某甲,辛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84号

原告:辛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徐某甲。

委托代理人:于长文。

被告:辛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甲与被告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甲于

二0一六年四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某甲承担。

审判员  宋贤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顾广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