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84号
原告:辛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徐某甲。
委托代理人:于长文。
被告:辛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甲与被告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甲于
二0一六年四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某甲承担。
审判员 宋贤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顾广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