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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239号

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廖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廖志华,杨道忠,古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3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963643-0。

法定代表人:张莉,主任。被执行人廖志华,男,汉族,195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杨道忠,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古小兵,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志华、杨道忠、古小兵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启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金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