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27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郝某,又名郝贤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兰静 微信公众号“”
杨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27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郝某,又名郝贤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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