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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276号

杨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27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郝某,又名郝贤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兰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