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申志宇,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丽景花城**栋**楼*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8917-8。法定代表人庄旭光,总经理。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7571.5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康银先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