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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273号之一

张军与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李春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李春林,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军与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皖1102执273号的裁定,查封了李春林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春林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