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李春林,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军与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皖1102执273号的裁定,查封了李春林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春林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