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3执恢23号

黄焕添、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焕添,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黄焕添。被执行人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负责人何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焕添与被执行人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博执字第16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黄焕添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被告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定于2015年2月8日偿还10000元给原告黄焕添,于2015年3月15日偿还22814元给原告黄焕添”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被告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定于2015年2月8日偿还10000元给原告黄焕添,于2015年3月15日偿还22814元给原告黄焕添”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兰

审判员  李 海

审判员  郑祖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春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