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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独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张琰珩与被告蒋金鹏、蒋桂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琰珩,蒋金鹏,蒋桂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张琰珩,男。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金鹏,男。

被告:蒋桂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琰珩与被告蒋金鹏、蒋桂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琰珩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琰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琰珩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