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张琰珩,男。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金鹏,男。
被告:蒋桂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琰珩与被告蒋金鹏、蒋桂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琰珩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琰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琰珩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