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02996号
原告:童正方、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新桥路**号。
被告:林汝友、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包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正方与被告林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正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