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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431号

赵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431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静,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甲,居民。被告刘某乙,居民。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宫同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静,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4年10月11日,被告刘某甲与我签订还款协议,对所欠我的197.8万元借款双方进行协商,并约定两年内还清,时间为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每半年还款25%,被告刘某乙自愿为该款承担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后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97.8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刘某乙承担担保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甲辩称,欠款是事实,数额也对,我把钱投在了工程中,目前没有能力用现金偿还,可以用楼折抵欠款。被告刘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刘某甲与原告赵某对此前借款197.8万元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时间为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每半年还款25%,被告刘某乙自愿为该款承担担保责任。还款协议中双方未约定利息等事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2016年1月26日,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97.8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刘某乙承担担保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甲向原告赵某借款197.8元后,双方再签订还款协议,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对于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刘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97.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某乙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还款协议中约定分期还款的期限,即自2015年1月起到2017年1月止,每半年还款25%,被告刘某甲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某乙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被告刘某甲进行担保,其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虽未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该诉求应从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19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某借款197.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被告刘某乙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5元,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宫同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