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50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慕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266号迎宾楼7楼7017室,组织机构代码:06785605-7。法定代表人潘飞燕。被执行人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太平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67677013-6。法定代表人钱益升。本院在执行杭州慕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2015)杭余执民字第850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03168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惠兴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陆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