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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4087号

冯定波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408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定波,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定波,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号。

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松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秀琼,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冯定波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向上诉人冯定波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定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萍

审判员 冯敬芬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