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定波,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号。
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松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秀琼,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冯定波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向上诉人冯定波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定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萍
审判员 冯敬芬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