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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53号

重庆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钟小波、付雪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钟小波,付雪梅,重庆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小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雪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诉人钟小波、付雪梅因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贵州省,应当由仁怀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向乙方所在地提起诉讼,乙方即原告住所地在渝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