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91号原告贾××,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贾春艳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涛 来源:百度“”
原告贾××诉被告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91号原告贾××,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贾春艳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