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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91号

原告贾××诉被告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贾××,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91号原告贾××,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贾春艳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