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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440号

安阳市东风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2-0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东风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初440号原告安阳市东风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桂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和,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民防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刘倩,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东风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第17条的约定,应当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其中不动产引起的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租赁物,且该租赁物为不动产,位于安阳市××与紫薇大道交叉口,属于文峰区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崔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