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08-1号原告芦培明。被告李明杰。关于原告芦培明与被告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芦培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明杰在某处债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明杰在某处债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臧金娟
芦培明与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08-1号原告芦培明。被告李明杰。关于原告芦培明与被告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芦培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明杰在某处债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明杰在某处债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臧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