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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08-1号

芦培明与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芦培明;李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08-1号原告芦培明。被告李明杰。关于原告芦培明与被告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芦培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明杰在某处债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明杰在某处债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臧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