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572号原告陈燕,女,30岁。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福水。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昌平区郑各庄村。被告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1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