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2刑初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壮族,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驾驶桂F×××××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2线由凭祥市方向往南宁市方向行驶,至宁明县北江乡良安村三叉田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法医鉴定,认定黄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但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赔偿收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驾驶桂F×××××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2线由凭祥市方向往南宁市方向行驶,至宁明县北江乡良安村三叉田路段时,与路上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认定黄某系因此起碰撞的交通事故致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曾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交警的主持下,曾某与黄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曾某向黄某亲属赔偿黄某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处理后事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赔偿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20549元,并已履行,且得到黄某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辆保险及强制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抓获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调解材料、收款收据及谅解意见书;证人陆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死亡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曾某电话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询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条件,是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曾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亦应酌情从轻考虑。根据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泽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