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302号
原告:夏景挺,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季莉力,青田县温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登尼露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21000009823,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叶圣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景挺与被告浙江登尼露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景挺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忠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书记员 金翡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