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二法朗执字第988-2号

胡传刚、卢锐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传刚,卢锐清,黄全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朗执字第988-2号

申请执行人:胡传刚,男,汉族,1941年10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张肖霞,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锐清,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黄全凤,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申请执行人胡传刚与被执行人卢锐清、黄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现场查封被执行人卢锐清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朗贝管理区白沙三街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上述财产无抵押。经评估,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为8140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锐清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朗贝管理区白沙三街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惠坤

审 判 员  唐远源

代理

审判员  赖仁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建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