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7-3号申请人张胜利。被执行人朱占辉。被执行人朱天雨。本院在执行张胜利申请执行朱占辉、朱天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己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盼 来源:
张胜利与朱占辉、朱天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7-3号申请人张胜利。被执行人朱占辉。被执行人朱天雨。本院在执行张胜利申请执行朱占辉、朱天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己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