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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17-3号

张胜利与朱占辉、朱天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胜利,朱占辉,朱天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7-3号申请人张胜利。被执行人朱占辉。被执行人朱天雨。本院在执行张胜利申请执行朱占辉、朱天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己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