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27号
原告:孙统山
被告:张春丽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孙统山诉被告张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莲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更多数据:
孙统山与张春丽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27号
原告:孙统山
被告:张春丽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孙统山诉被告张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莲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