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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190号

新兴县人民医院与粟火丽、新兴县陆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12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兴县人民医院,粟火丽,新兴县陆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1民初190号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南外新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怀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梁子兴、苏志聪,均为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火丽,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广西苍梧县,现住江门市。被告新兴县陆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内B1-03号地块(枫洞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第二卡)。法定代表人温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元胜,广东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诉被告粟火丽、新兴县陆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陆通汽车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许小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苏志聪,被告陆通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元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粟火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8日,被告粟火丽因交通事故在原告处住院,至2015年5月12日出院,住院93天。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04388.43元,其中被告方支付了按金33500元,尚欠70888.43元。在住院期间,被告陆通汽车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被告粟火丽的费用由其支付。现被告粟火丽已出院多时,亦已就上述医疗费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粟火丽支付医疗费70888.43元;2、判令被告陆通汽车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被告粟火丽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供证据到庭质证。

被告陆通汽车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与被告粟火丽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起的诉讼中主张的医疗费是重复的,且法院对被告粟火丽的损失作出了判决,原告以陆通汽车公司为被告,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2、原告收取医疗费用,是属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行为,原告没有提供收费项目符合标准的依据,无法证实其收费是符合规定的,属于举证不能;3、被告粟火丽在住院期间做了引产手术,这是与事故无关的费用,不应由陆通汽车公司承担;4、虽然陆通汽车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但在粟火丽出院时,原告无告知陆通汽车公司,且没有与陆通汽车公司核对相关费用,因此,可认为原告是放弃要求陆通汽车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0时30分,苏祖德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载着粟火丽、苏雯婷由新兴县城往新兴县车岗镇方向行驶,途经新兴县S276线13KM+800M路段处,与同向在前左转弯掉头、由钱志光驾驶的粤W/****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苏祖德、粟火丽、苏雯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新兴县交警大队认定钱志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祖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粟火丽、苏雯婷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粟火丽受伤后被送到原告处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12日出院,住院93天。粟火丽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104388.43元,已由粟火丽支付33500元,尚欠70888.43元。2015年3月3日,被告陆通汽车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粟火丽在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公司承担,承诺在粟火丽康复出院前全部结清。2015年12月10日,粟火丽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钱志光、陆通汽车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要求赔偿粟火丽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责任分担,合计请求赔偿267955元。最后,本院作出判决减除陆通汽车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外,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0000元、陆通汽车公司赔偿186046.32元给粟火丽。原告认为被告粟火丽已出院多时,但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尚欠的医疗费,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其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住院病历、住院病历续页、出院记录、出院记录续页、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承诺书,本院调取的(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主要争议焦点:被告陆通汽车公司应否对被告粟火丽所欠的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粟火丽受伤后被送到原告处住院治疗,原告予以接收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粟火丽于2015年5月12日出院,住院93天,产生医疗费104388.43元,已由粟火丽支付33500元,尚欠70888.4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已经依约为被告粟火丽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粟火丽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但被告粟火丽一直未支付尚欠的医疗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粟火丽支付尚欠的医疗费70888.43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通汽车公司承诺粟火丽在原告处治疗的费用由其公司承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陆通汽车公司认为法院已判决陆通汽车公司赔偿186046.32元给粟火丽,现原告起诉陆通汽车公司承担粟火丽的医疗费是重复起诉,但本案是医疗服务关系,另案是侵权关系,两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重复起诉。被告陆通汽车公司认为要扣除粟火丽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但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粟火丽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无关,因此,对陆通汽车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粟火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70888.43元给原告新兴县人民医院。

二、被告新兴县陆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粟火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6.11元,由被告粟火丽、新兴县陆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许小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