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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741号

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与刘东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刘东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741号原告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文昌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命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桂青,焦作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才。

原告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明,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焦作市文昌办事处,属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敏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