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741号原告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文昌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命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桂青,焦作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才。
原告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明,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焦作市文昌办事处,属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敏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