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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677号

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禹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677号

原告:禹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阎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