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677号
原告:禹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阎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