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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2384号

罗时花与董开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时花,董开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2384号原告罗时花,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开平,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华银广场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0523285-6。代表人洪荣辉,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时花与被告董开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时花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时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javascript:SLC(5110,129)?)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时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时花负担。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