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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624号

原告孙宏利与被告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宏利,何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624号原告孙宏利,女。委托代理人柴彬,男,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丹丹,女,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利与被告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宏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