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624号原告孙宏利,女。委托代理人柴彬,男,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丹丹,女,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利与被告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宏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