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611号
原告:楼锡银。
委托代理人:宋广华,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陆永方。
被告:张阿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锡银诉被告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张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锡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哲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