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03611号

楼锡银与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张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锡银,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张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611号

原告:楼锡银。

委托代理人:宋广华,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陆永方。

被告:张阿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锡银诉被告杭州余杭瓶窑北村砖瓦厂、张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锡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哲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