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416号
原告:刘润。
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薛桂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为与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润撤回对被告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润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尹崇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