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王国琴。
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兴家。本院在原告王国琴诉被告童兴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兴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王国琴撤回对被告童兴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陶沈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