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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1605号

王国琴与童兴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琴,童兴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王国琴。

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兴家。本院在原告王国琴诉被告童兴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兴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王国琴撤回对被告童兴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陶沈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