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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字第331号

唐一千、郭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一千,郭庆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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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唐一千,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

被执行人:郭庆,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宜宾。关于唐一千与郭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庆应履行支付申请人唐一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18元及利息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郭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郭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温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