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唐一千,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
被执行人:郭庆,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宜宾。关于唐一千与郭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庆应履行支付申请人唐一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18元及利息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郭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郭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温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