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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37号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37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贺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