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34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施征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一痕,银行职员。被告蒋勇,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周仁妹,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诉被告蒋勇、周仁妹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4.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负担。
审判员 洪一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施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