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280号
原告:石学诚,男,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原告:程红,女,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张玲,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汇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黄景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石学诚、程红诉被告聊城汇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雪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学诚、程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张玲、被告聊城汇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世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学诚、程红诉称:2014年11月19日,我们与被告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款为508069元,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5月1日交房。2015年5月份,我们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并赠送套装门及地板砖、太阳能,我们同意延期至2015年7月31日交房。实际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20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75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辩称:2015年12月20日交付房屋情况属实。被告延期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是不能入住的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损失的30%,请求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除了签订商品房合同外,还签订了销售补充协议,原告选择的是3号套装门、1号地板砖,但是不同意延期交房,被告添附的地板砖、内装门、太阳能的价格和施工费用共计20298.38元,原告尚未支付给被告,应当与违约金相抵。补充协议不包括太阳能;原告选择的是套装门及地板砖,没有选择延期。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原告石学诚、程红与被告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S0015895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被告将位于盛世名门小区第11号楼2单元1202号房一套预售给被告,房屋总价为508069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首付258069元、余额250000元。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5月1日前将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中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玖拾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玖拾日后,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1月19日,原告石学诚与被告签订《盛世名门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笔迹有改动迹象。被告的实际交房日期是2015年12月20日。原告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75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一份、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原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分析,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石学诚、程红与被告聊城市汇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损失的30%,对超出部分不应支持,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任何依据证明,故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补充协议,证据有瑕疵,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的内容应为原告同意延期至2015年7月31日。而被告的实际交房日期是2015年12月20日,故被告延期时间为142天,被告应按日向买受人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即508069元×1.5÷10000×142天=10821.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聊城汇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学诚、程红违约金10821.87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雪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