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杨萍萍,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圣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胡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萍萍与被告中圣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068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中圣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杨萍萍2015年9月、10月份工资3800元。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圣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张保群
审判员 迟雪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袁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