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80号
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河洛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董事长。
被告:新疆唐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石河子开发区东幸福路143-13号。
法定代表人:唐俊祥,总经理。
被告:石河子宏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石河子市五小区北四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唐成棉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石河子宏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方智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55元,减半收取8477.5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347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 杰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惠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