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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92号

于某、刘某与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某,刘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于某。原告刘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曹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刘某与被告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