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于某。原告刘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曹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刘某与被告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