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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第684号

刘赞喜与青岛富必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赞喜,青岛富必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刘赞喜,男,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富必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建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赞喜与被执行人青岛富必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988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永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潘军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